《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主要是指组织他人卖淫的首要分子情节特别严重的;组织他人卖淫手段特别恶劣的;对被组织卖淫者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组织多人多次卖淫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的,等等。强迫卖淫罪死刑《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规定的强迫他人卖淫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是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第二条所列4项情形中特别严重的情节。在具体执行中,不应在这4项情形之外扩大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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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去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直接的故意,但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强迫卖淫罪是指用暴力、胁迫等方法迫使他人去卖淫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已满16周岁、有刑事责任年龄的自然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直接的故意,但是否是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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