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于离婚后子女的抚养问题,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父母双方的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 2.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 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 4.十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
针对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哪个法院管,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离婚双方住所地不一的,一般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在原告户籍所在地起诉,如原告户籍所在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在原告经常居住地起诉。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