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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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转让股权的限制: 一、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二、对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且其所持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 1、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发起人所持有股份的转让限制,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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