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同胞:台湾同胞旅行证或我们驻外使领馆签发的加注有“台湾同胞”字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 台湾公证机关出具的无配偶证明或公证的本人户籍登记簿底册复印件; 离婚或丧偶的台湾同胞还需提供经过公证机关公证的离婚证件或配偶死亡证明,无法提供上述证明,可以提供经公证的台湾或港澳报纸刊登的新婚夫妇离婚的声明书或公告,未经公证的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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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内地居民与中国台湾居民在内地办理婚姻登记的,男女双方应当一同前往内地居民的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在办理涉台婚姻登记时,内地居民应当提交本人的有效身份证证件与户口本,此外还应当提交一份证明自己当前无配偶并且不是近亲结婚的签字声明。
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办理结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 (二)经居住地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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