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监事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参与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二)定期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的提取缴纳情况和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公司行政办公会议和有关生产经营工作的重要会议;(四)向上级工会、有关部门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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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规定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权益受损的股东救济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二、监事指公司监事会的组成人员。监事一般由股东会(股东大会)选任。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1、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2、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3、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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