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特征: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卖合同的实质是以等价有偿方式转让标的物的所有权,即出卖人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方,买方向出卖人支付价款。这是买卖合同的基本特征,使其与赠与合同相区别。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在买卖合同中,买方和卖方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而且,其权利和义务存在对应关系,即买方的权利就是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就是卖方的权利。是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买卖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不以一方交付标的物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当事人交付标的物属于履行合同。 4.买卖合同一般是不要式合同。通常情况下,买卖合同的成立、有效并不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但法律另有规定者除外。 5.买卖合同是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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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的特征有: 1、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买受人需要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是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2、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双方当事人都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的义务; 3、买卖合同是诺成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就可以成立。
1.强制性。所谓强制性,是指社会保险是通过立法强制实施的,社会保障的内容和实施都是通过法律进行的。 2.普遍性。社会保险要求社会化,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所有企业和社会成员都必须参加。 3.福利性。所谓福利性,是指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实施社会保险完全是为了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 4.社会公平性。社会保险作为一种分配形式具有明显的公平特征。一方面,社会保险中不能存在任何特殊阶层,同等条件下的公民所得到的保障是相同的。另一方面,在形成保险基金的过程中和在使用的过程中,个人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并不严格对价,从而体现出一定程度的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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