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当由致害人来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公司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1)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2)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3)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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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保险不赔的部分,由造成交通事故的过错方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分担赔偿责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先由承保机动车强制保险的保险人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仍然不足或者没有投保机动车商业保险的,由侵权人赔偿。
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赔的情况有: 1、车辆没有年检; 2、酒后、吸毒、药物麻醉所致车辆损毁和第三者责任; 3、无证驾车或超出准驾车型; 4、发生事故,未报保险公司备案等等。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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