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转移需要的手续如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5)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是累计计算的,中间允许有空档,可补可不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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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参保人离开本市前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本市社保局或本市各镇社保办事处打印本人在本市参保的缴费凭证;2.参保人持缴费凭证到新就业参保地的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保险关系接续;3.其保险关系将由原参保地社保机构与现参保地社保机构联系办理。
1、参保人携带本人的身份证到社保中心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 2、向转入地的社保机构出示《参保凭证》,申请接续社会保险关系; 3、转入地与转出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通过公函形式进行联系,完成养老保险的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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