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周岁以上子女,父母均要求与其生活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优先考虑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5、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6、若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最终会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之中规定的相关原则,以及双方的实际情况与以及维护子女健康成长权益的原则作出抚养权归属的判决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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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不被判给母方的情形如下: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劳教、有严重残疾、母方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
婴儿哺乳期离婚的,一般是判给女方抚养。 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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