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离婚提供的证据可包括: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 (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 (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明材料;如有生理缺陷、精神病的,提供诊断书、鉴定书; (4)夫妻关系现状的证明材料。如分居的,提供分居时间、原因等材料; (5)曾经起诉离婚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等材料; (6)子女状况。提供子女出生证、户口证明,夫妻双方抚养条件、子女愿意跟随哪一方生活的表示证明; (7)财产清单。包括财产的品种、数量、现状,取得时间和方式; (8)双方经济状况。双方收入、存款、债权债务等证明。如单位证明、工资卡,存款人、帐号、金额,债权、债务数量,债务债权人姓名、住址等; (9)住房的证据材料。产权证书、租赁合同、证明或产权单位对租赁关系的意见; (10)需要对方给予经济帮助的,提供疾病或无劳动能力、经济来源状况的证明; (11)要求对方给予精神损害赔偿的,提供对方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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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离婚分居证据:实践中,可以用来证明分居状况的有一方居委开具的一方居住证明;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的夫妻书面分居协议等。双方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可视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准予离婚。
1、夫妻双方的分居书面协议;2、居委会或物业的居住证明,水、电、煤气发票;3、一方在外居住的房屋租赁合同;4、双方来往的书信、电子邮件等可以证明双方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5、证人证言。例如:双方认识的朋友、亲戚、邻居。最好让证人出庭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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