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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怎样区分

2023-04-01 08: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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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1 回复

专业分析: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或者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涉嫌贷款诈骗罪,要根据具体情节刑事责任;对于贷款到期因客观原因造成不能偿还,行为人虽然主观有过错,但其没有非法占有贷款的目的,故不能以贷款诈骗罪认定,而应按借贷纠纷处理。贷款诈骗罪与借贷纠纷的区别如下:第一,如果已经发生了到期不还的结果,要看行为人在申请贷款时,严重履约能力不足的事实是否已经存在,行为人对此是否清楚。如果无法履约的原因形成于获得贷款以后,或者行为人对根本无法履约这一点并不十分了解,即使到期不还,也不应认定为贷款诈骗,而应以借贷纠纷处理。第二,要看行为人获得贷款后,是否积极将贷款用于借贷合同所规定的用途。尽管到期后行为人无法偿还,但如果贷款确实被用于所规定的项目,一般也说明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欺诈贷款的故意,不应以诈骗论处。第三,要看行为人于贷款到期后是否积极设法偿还。如果行为人仅仅口头上承认欠款,而实际上没有积极筹款准备归还的行为,也不能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的故意。第四,将这些因素综合起来考虑,才能得出正确结论。因为贷款诈骗犯罪与一般借贷民事纠纷之间的根本区别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出于骗取他人财产的目的,而这一目的又必然通过一定行为表现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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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进友律师

广东合典律师事务所

首先,贷款纠纷指的是因合法的贷款行为而产生的民事纠纷,属于民事法律调整的范围。而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刑法列举了几种情形:(一)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二)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三)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四)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五)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其主要区别在于,贷款诈骗罪是在贷款前主观上以恶意占有为目的,客观上采取了欺骗等虚假手段。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一)行为人的主观意图不同 诈骗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即行为人在借钱时就具有不归还的意图。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为目的作为主观构成要件的,因此,诈骗人“借钱”只是其虚构的幌子,主观上根本没有归还的意图。而正常的借贷人在借款时却具有归还的意思,往往只是因为客观原因造成债务不能及时归还。 (二)行为人采取的方式不同 诈骗人在借款时都会采用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手段,导致被害人产生错误的认识,使被害人误信其有归还的能力。而正常借贷中,借款人往往会如实的告知其借款用途,很少采用欺骗的方法。 (三)行为人对借款的态度不同 诈骗人在骗得财物后不会考虑归还财物,因此在财物的使用上毫无顾虑和节制,直接造成财物的灭失,如将借款用于赌博、吸毒或个人挥霍;而民间借贷中,借款人本身具有归还借款的能力,或者将借款用于可产生合法收益的途径,以保障归还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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