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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5级工厂拆迁补偿标准

2022-03-16 07: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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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16 回复

专业分析: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办字〔2007〕103号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照此执行。 邢台市公路工程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统一规范被征用拆迁土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维护公路建设用地单位和被拆迁征用地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参照《邢台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暂行办法》(政府令〔2006〕第28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境内的一般干线公路工程建设(包括新建、改建、养护工程以及养护道班、收费站等公路附属设施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适用本规定。 其他公路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按规定向市发改委、土地管理部门申报公路用地计划指标。 第四条市、县境内公路建设用地必须按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和本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进行补偿,跨市县公路建设用地可根据批准的设计文件,由用地单位提出申请按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批准权限,经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五条土地补偿、安置补助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由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文件确定。 一般为土地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安置补偿费不得低于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倍。 第六条公路用地附着物补偿费按附表标准执行。 第七条凡在《河北省公路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范围内的违章建筑(包括房屋、电缆、管道及一切设施)、废弃建筑物以及在开始协商征地划定时间内抢建建筑物、抢栽林木的,一律不予补偿。 第八条本规定未包括的地面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土地管理部门裁决。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邢台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邢台市公路建设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邢政[1998]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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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工厂拆迁补偿标准主要包括:1、企业地上物的损失,包括房屋、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2、对于企业因为拆迁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可以适当补偿预期的经营费用;3、因为拆迁造成的搬迁费用,物资的运输费等;4、对企业解聘员工的安置费用的补偿;5、对积极拆迁的企业的奖励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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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房屋拆迁补偿费的各项标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加以确定。由宅基地区位补偿价、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构计算公式为:房屋拆迁补偿价=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宅基地面积+被拆迁房屋重置成新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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