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出现腹泻、呕吐、黄疸、发烧、咳血和咽部、肺部、皮肤化脓等病症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其调整到不影响食品安全的工作岗位,康复后可以继续从事原工作。食品生产经营人员每年应当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健康证明在全市范围内适用。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检查管理办法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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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食品安全法148条第一款规定了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或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且被要求赔偿损失的生产经营者不管是否有责任都应先行赔付、不能推诿,但赔偿后对可归责者有追偿权;第二款规定了消费者对前述生产经营者除主张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惩罚性赔偿,即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同时也指出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生产经营者不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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