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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房子,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房子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一方在结婚前自己出资购买的房子,属于个人财产。 3、一方在结婚前签订买房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的房子,如果其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而房子登记在首付房名下的,可以先协议处理,在协议不成的情况下,法院一般认定该房子属于产权登记的一方,双方共同还贷的款项可以由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婚前个人买的房子婚后不一定属于共同财产。正常情况下,婚前个人买的房子属于夫妻个人财产,离婚时依法不予分割,仍归夫妻个人所有。但是如果购房人婚后在房产证上加了配偶的名字或是双方约定婚前财产婚后共同所有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房子就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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