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股权或者部分股权,即我国法律不禁止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也不需股东会表决通过。但是,我国法律和国家有关政策从其它方面又对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作出限制:根据我国的产业政策,像国有股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的交通、通信、大中型航运、能源工业、重要原材料、城市公用事业、外经贸等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转让股权不能使国有股丧失必须控股或相对控股地位,如果根据公司的情况确需非国有股控股,必须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方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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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股东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通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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