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传统习俗,赠送彩礼的时候往往会举行定亲仪式,在定亲仪式上通常包括男方的父母、亲戚朋友都会给女方赠送礼金,那么,离婚时,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是否算作彩礼呢? 有的法院认为在举办定亲仪式时收受的原告方亲戚、朋友赠送的礼金(俗称“叫钿”)并不属于返还彩礼的范围。我们认为对亲朋好友赠送的礼金不能一概认定不属于彩礼的范围,根据不同的情况,应进行具体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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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符合以下情形的,退彩礼的请求,法院一般会予以支持,但并非绝对的,还要结合具体的细节考量: 1、未办理结婚登记,未领取结婚证; 2、领取了结婚证但未在一起生活的; 3、给予彩礼导致给与人家庭生活困难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订金可以退,定金不可以退。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其不具有定金的性质,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交付订金的一方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般情况下,交付订金的视作交付预付款。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如下: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定金则是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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