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5号)《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拆迁租赁房屋的,拆迁人应当与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2号《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一)符合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条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租赁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三)当事人协商一致的。 因变更或者解除租赁合同使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以外,应当由责任方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出租人在租赁期限内,确需提前收回房屋时,应当事先商得承租人同意,给承租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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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变更应该具备以下的条件, 一、存在着合同关系。 二、合同内容发生变化。 三、合同的变更需经当事人协议或依法律直接规定及法院裁决,有时依形成权人的意思表示。 四、须遵守法律要求的方式。 当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实现目的。 二、债务人拒绝履行。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集体合同的变更,是指集体合同生效后尚未履行完毕之前,由于主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集体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删的法律行为。 集体合同的解除,是指提前终止集体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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