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毒法》规定:3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3年的,不得申请驾驶证;驾驶人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或者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措施的,要注销驾驶证。 对吸毒人员驾驶机动车问题作出了五个方面的严格规定: (一)禁止吸食、注射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禁止有吸毒行为记录的人员驾驶校车。 (二)未戒除毒瘾的人员不得申领驾照。 (三)正在执行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或者社区康复的人员已取得驾照的应当依法注销。 (四)解除戒毒措施等情形后三年内申请驾驶应当提供吸毒检测报告。 (五)加强对有吸毒行为记录驾驶人员的管理。 被行政处罚的吸毒人员,应当责令社区戒毒。所以在执行社区戒毒期间,不得申领驾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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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毒驾车属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由公安机关对吸毒者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吸毒驾驶机动车驾驶证吊销三年。三年以后,开具未再吸食、注射毒品的证明才能重新报考。 三年内有吸毒行为记录的,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不满三年的,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不得申请驾驶证。公安交管部门在受理驾驶证申请时,会核查申请人是否有吸毒行为记录,审查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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