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分二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伤害的故意应综合全案考察主客观方面的因素,如实施行为时的场合、环境、打击的工具、打击的部位、力量和频率、双方的关系及造成的伤害程度等不同情况,分析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他人的故意,是有意的伤害他人还是只出于一般殴打的意图而过失地或意外地致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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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属于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而寻衅滋事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一种。两罪在现实生活中有时候会容易混淆,但是故意伤害罪和寻衅滋事罪在客体、目的、对象、结果和量刑上具有一定的区别的。
1、主观故意上,故意伤害罪的主观故意是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希望并且放任这种行为的发生。 寻衅滋事罪是故意寻衅滋事,破坏公共场所等社会秩序,并造成公共产所秩序严重混乱。 2、从行为侵害的对象向上来看,故意伤害罪的被害人是明确的、特定的。 而寻衅滋事罪的对象是随意的,不特定的。 寻衅滋事罪的行为人随意殴打他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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