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不仅涉及应否依法为其指定辩护律师以及案件应否公开审理等重大程序性问题,而且关系到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大小以及对其适用何种刑罚等重大实体问题。因此,查证并准确认定未成年被告人的年龄,是办理每一个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不能回避,关系到正确执行法律、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问题。《解释》第2条至第4条针对司法实践中有关未成年被告人刑事责任年龄的三个方面问题作出了规定:第一,《解释》第2条对“已满14周岁”、“已满16周岁”、“已满18周岁”如何计算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我国,公历是官方规定采用的历法,户籍管理中就明确要求公民必须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进行户籍登记。因此,《解释》第2条首先明确规定,应当以公历的出生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如果查明的被告人年龄是农历的出生年月日,也应当以与之相对应的公历年月日计算被告人年龄。鉴于具体计算“已满……周岁”要涉及年、月、日、时四个时间点,考虑到以日为时间点计算被告人年龄,不但符合刑法规定的要求,也符合人们日常生活的习惯和观念,也易于司法实践中具体操作,因此,《解释》第2条规定,“已满……周岁”从周岁生日的第二天起算。例:我们中国有个习惯就是生日按公历,特别是农村,去年我院审理一起强奸案件,讯问被告人公历出生时间说不清,但要问属相农历知道。第二,基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准确查证被告人年龄的重要性,《解释》第3条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查明被告人实施被指控的犯罪时的年龄”作为总的原则和要求予以规定,并且要求“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被告人出生的年、月、日”。这一点我们审判工作中就这么做的。第三,鉴于司法实践中存在大量未成年被告人年龄难以查明的情况,比如,有的案件虽经多方收集证据,但由于种种复杂的原因,根据收集的证据仍无法准确认定被告人年龄;一些被告人系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没有进行过户籍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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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不满14周岁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
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分为三个阶段: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年龄和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为不满14周岁。一般地说,不满14周岁的尚处于幼年时期,还不具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即不具备责任能力。因此,法律规定对不满14周岁的人,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但必要时可依法责令其家长或监护人严加管教。相对负刑事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根据我国刑法第17条的相关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应当对所有的犯罪都负刑事责任,但应当根据具体情形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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