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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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班时间的规定是:根据规定,国家实施劳动者日常工作时间不超过工作时间8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小时44小时工时系统。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与工会、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天不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在保障劳动者健康条件下,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超过三小时,每月不超过三十六小时。
在正常情况下,员工每天工作不得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4小时,并且用人单位每周要安排员工休息一天。如果因为生产经营而需要加班的,每天最多可以加班1小时,即最多工作9小时。如果遇到像自然灾害等需要紧急加班处理的特殊请况的,每天最多加班3小时,即每天最多工作11小时,但每个月的的总体加班时间不可以超过36个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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