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住宿费和财产直接损失。赔偿的具体标准如下: 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护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速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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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顺序为:1、父母;2、祖父母,外祖父母;3、兄弟姐妹;4、经未成年人居住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顺序是: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兄长、姐姐、其他经未成年人在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的个人或者组织,可以担任孩子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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