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处受理当事人的申请后,公证处要对立遗嘱人进行必要的调查,应查明以下问题:(一)遗嘱人本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别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等,以及遗嘱受益人的基本情况;(二)遗嘱人与受益人是什么关系;(三)遗嘱人的法定继承人中,是否有因无生活来源而依靠遗嘱人生活的人;(四)遗嘱中所处分的财产是属于遗嘱人个人所有的,还是夫妻共有的,或是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五)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是否出自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在受到威胁、强迫、欺诈等情况下违背自己心愿而对财产所作出的处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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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公证遗嘱有两份有效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如果两份遗嘱没有冲突的,且均不违反法律规定,两份遗嘱都可以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生效的,如果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遗嘱不经公证就认定有效。遗嘱只要是立遗嘱人真实意思表示,形式内容合法,处理的遗产是立遗嘱人的合法财产不经过公证也是效的。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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