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自治县各民族选民依法选举产生。各民族代表的名额及比例,根据法律和有关规定的原则确定。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中,土家族人员所占的比例应当高于其人口比例,并且有土家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工作委员会和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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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利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可以行使以下职权: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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