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离婚时双方当事人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夫妻只享有对该房屋的占有权、使用权、有限的收益权和处分权,而原售房单位仍享有房屋的部分所有权,如果要确权或者分割,就必然要涉及对房屋进行市场价格评估,在双方协商不一致时还涉及竞价、拍卖等一系列问题,这一系列行为要考虑原售房单位对房屋享有的一定比例的所有权。因此,人民法院对夫妻只享有部分所有权的房屋的归属及分割,在双方协商不一致的情况下,也不宜作出判决,只可就该房屋的居住和使用进行判决。对分得“部分产权”房屋的一方,一般应按所得房屋产权的比例,依照离婚时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公布的同类住房标准价,给予对方一半价值的补偿。对夫妻双方均主张房屋“部分产权”的,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采取竞价方式解决。根据国务院住房改革政策,以标准价购买福利性公有房屋的,在将标准价与成本价或者市场价之间的差价补足交清后,房屋所有权归个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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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期间买房属于个人财产,只有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属于共同财产。
离婚后,买房产,是属于个人财产的。夫妻双方在办理离婚登记后,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就终结了,男女双方就不是夫妻关系了,那买的房产自然是属于个人财产了,毕竟都没有婚姻关系的,财产就算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了,就只能算个人财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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