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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是: 1、股东大会作出变更的决议或者决定; 2、修改制定新的章程文件; 3、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变更登记申请书、决议或决定文件书以及国家工商总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4、予以变更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七条规定,公司申请变更登记,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变更决议或者决定;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股份公司公司章程如下:绝对必须记载的事项,这些事项必须记载于公司章程之中,若有缺少,则章程不发生法律效力,公司也因不合法定程序而无法登记注册;相对记载事项,某些事项必须记载于章程上才产生效力,如不记载,仅该项本身不发生效力,而其章程仍然有效;其他任意记载事项,载入章程,非经股东会修改,公司及股东都应遵照章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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