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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再婚结婚登记手续和材料为: 1、要求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持所需证件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的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 3、双方当事人必须在婚姻登记员面前亲自在《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签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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