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公司本身就不合法。 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和当时的国家经贸委又联合发文禁止各种以讨债为名义的企业进行工商注册。5年后,国务院三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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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债公司讨债的手段有: 一、和解法; 二、调解法; 三、仲裁法; 四、诉讼法; 五、申请支付令法; 六、申请先予执行法; 七、申办强制执行公证法; 八、优先受偿权法; 九、代位追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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