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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遇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中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中止通知书》: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发生争议,在依法定程序处理劳动争议期间的; 作出工伤认定决定需要以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时限中止。 事实不清导致工伤认定决定难以作出的;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需要中止的情形。 工伤认定中止的情形消失或申请人提供新的证据后,恢复工伤认定程序。工伤认定中止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的时限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进一步调查核实,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终止工伤认定,并向申请人出具《工伤认定终止通知书》。
劳动者个人去办理工伤保险理赔的程序:如果用人单位未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者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申请;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并携带工伤认定决定书、劳动能力鉴定书等资料向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工伤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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