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理由需要变更的。 所以变更抚养关系需具备以上条件,或是有其他更为充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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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抚养权的依据主要是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在下列情形下可以变更: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原抚养人不尽抚养义务或虐待子女的;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有抚养能力的; 4、其他。
离婚后变更抚养权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也可以双方协商变更抚养权。 通过诉讼的方式变更抚养权的条件是: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 (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父母双方也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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