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户籍在册的公有住房拆迁,离婚前一直实际居住。离婚时没有作出处理意见,离婚后房屋拆迁,一方主张拆迁利益可得支持。 二、原告户籍在册男方父亲名下私房内,房屋来源于婚姻存续期间男方父亲的私房拆迁安置。原被告实际居住。离婚时,对该房屋主张居住权没有得到支持。 三、不是拆迁私房权利人,婚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安置房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离婚时,一方主张房屋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法院支持。 四、私房拆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所购房屋,虽未转移物权归属。但离婚一方主张拆迁利益也可支持。 五、属案外人私产,拆迁补偿按人头固定平方。离婚后,可获等平方的现价补偿。 六、农村宅基地房屋。非建房出资人,作为登记的立基人口,有权主张分割拆迁利益。 七、农村宅基地房屋,建于婚前,结婚时无户籍在册,户籍性质为居民,离婚后主张拆迁利益不获支持。
针对房屋拆迁房主可以分配离婚后拆迁利益,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农村房屋拆迁利益分配处理原则: 1、标的物有争议时不予处理原则; 2、宅基地使用权不得重复享受原则; 3、房地拆迁利益分开计算、独立分割原则; 4、安置对象享受相应拆迁利益原则; 5、利益平衡原则。法院审理涉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利益分割,核心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如何认定利益的权利主体;二是如何分割相关利益。在利益分割过程中,需重点参考以下因素: 1、财产贡献值; 2、身份贡献值; 3、特殊补偿利益; 4、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如果被拆迁房屋是属于一方个人财产的,则拆迁获得的补偿离婚时仍归一方所有。如果被拆迁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则离婚时对于拆迁补偿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双方自行协商如何分割,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