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的相关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仲裁裁决书和公证债权文书等由第一审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的离婚协议书并不在其中。因此,离婚协议书并不当然的具有强制执行力,一方需要通过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认可该离婚协议书的,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因此,当双方为此而发生争议的时候,一方当事人只能诉诸于法律,而协议书上的内容也不是完全会被法院认可,一旦一方反悔,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判决的离婚,就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可以通过扣押,拍卖等手段来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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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之后,就离婚协议财产的约定反悔的,根据我国婚姻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应当自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约定,人民法院审理后,若发现订立财产分割约定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可支持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若无欺诈、胁迫等情形则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对离婚协议财产约定内容反悔的,反悔的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内容,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有可以撤销事由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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