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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不和有以下认定的标准: 1、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一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一方患有法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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