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伤害被刑事拘留了,并不意味着一定有罪,也不一定承担刑事责任。所有嫌疑人在判决认定有罪之前,均推定为无罪。存在着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撤销案件,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作出不起诉决定,法院在审判阶段作出无罪判决的可能性。但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被采取拘留等刑事强制措施的人,之后被判为有罪,依法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实际羁押的时间,取决于嫌疑人承担的刑事责任。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抵刑期一日。 故意伤害案,如果致人轻伤,一般属于自诉案件,不告不理。如果致人重伤,属于公诉案件,一般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审提起公诉,法院判决(一审),对一审法院判决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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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足下列条件会被判故意伤害罪: 1、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体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3、损害他人身体的行为必须是非法进行的; 4、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因此,故意伤害自己的身体,一般不认为是犯罪。只有当自伤行为是为了损害社会利益而触犯有关刑法规范时,才构成犯罪。
(1)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2)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3)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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