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精心关怀、照料子女、为子女营造安全、健康、幸福的生活条件和氛围,确保子女的生命权、健康权、生存权; 二是提供子女所必需的一切生活费用,为子女健康成长和发展提供经济保障; 三是提供子女教育、学习费用,保证子女充分享受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为培养和提供子女的文化素质和生活技能创造条件; 四是言传身教,身体力行,以健康的思想、品行和正确的方法教育子女,使生活抚养与家庭教育有机统一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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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无子女,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年满三十周岁。 2、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和收养一名的限制。 3、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 4、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人必须无子女,并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一规定是依据我国当时的计划生育政策和户籍政策作出的,却将很多具有强烈收养意愿并且有能力的家庭阻挡在外。另外,合法的收养渠道少也是一个原因。通过儿童福利院收养具有手续相对便捷、有保障的优势,但福利院的孤儿大多患有残疾,目前还较难被有收养需求的家庭所接受。而正常、健康的孤儿并不在福利系统内,他们大多难寻亲生父母、没有出生证明、没有户口,甚至没有合法监护人,很难完成被收养的正常手续。此外,我国的收养审查主要依赖各级国家机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来作出审查结论,而不是基于对收养申请人各方面情况的深入调查。一旦出现无法提供证明的情况,就无法完成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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