吸毒本身不构成刑法上的罪名,但在持有毒品数量较大时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处罚。当然,如果吸毒的同时还实施了其他的毒品犯罪,那就该怎么判就怎么判了。对于吸毒者实施的毒品犯罪,在认定犯罪事实和确定罪名时要慎重。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对于以贩养吸的被告人,其被查获的毒品数量应认定为其犯罪的数量,但量刑时应考虑被告人吸食毒品的情节,酌情处理;被告人购买了一定数量的毒品后,部分已被其吸食的,应当按能够证明的贩卖数量及查获的毒品数量认定其贩毒的数量,已被吸食部分不计入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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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案件立案标准为: 1、明知是毒品,非法携带、邮寄、托运的,以运输毒品罪立案; 2、提供场所和毒品,容留他人吸食,从中牟利的,以贩卖毒品罪立案; 3、非法制造、贩卖、运输鸦片、海洛因、吗啡、大麻或其他毒品的,不论数量多少均应立案; 4、制造、贩卖、运输假毒品的,以制造、贩卖、运输毒品罪立案。
刑事案件的认定标准是具有犯罪行为,且犯罪行为达到了需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具体而言,刑事案件是达到犯罪行为要件构成,并且需要承担相应责任的案件,而如果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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