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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9 回复
尊重妇女的人格尊严。禁止下列行为:(一)在影视、音像、广播、书籍或者报刊等传播媒介中进行有损女性尊严的宣传和活动;(二)在广告、装潢、招贴中含有歧视或者侮辱女性的内容;(三)宣扬或者散布妇女的隐私;(四)未经本人同意,在商标、广告、出版物、橱窗装饰、音像制品、网络等形式使用妇女的肖像;(五)利用其他方式侵犯妇女人格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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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专职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公司法
近期30天 评分:5.0 服务人数:343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肖像权受到侵害,有权要求侵权人进行赔偿。置之不理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强制侵权人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对无营利目的侵犯肖像权,要求赔偿精神损失。
第四章的第一千零一十八条和一千零一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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