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男女双方未就子女抚养问题协商一致,应当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 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法(民)发<1989>38号)有关规定: 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案件,应首先向双方当事人严肃指出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危害性,并视其违法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民事制裁。但基于这类“婚姻”关系形成的原因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复杂,为保护妇女和儿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稳定,维护安定团结,在一定时期内,有条件的承认其事实婚姻关系,是符合实际的。为此,我们根据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经验,对此类案件的审理提出以下意见: 9.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如父方条件好,母方同意,也可由父方抚养,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一方将未成年的子女送他人收养,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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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子女抚养权产生争议向法院起诉的,法院依据以下原则判决: (1)如果两个孩子在2岁以内的,会判决给女方抚养,女方有不利于子女成长情形除外; (2)如果孩子2周岁以上的,按最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判决抚养权归属; (3)如果孩子年满8周岁以上的,法院尊重孩子愿意进行判决。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一旦协商不成,则需由法院判决。 法院判决抚养权归属,一般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原因进行:主要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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