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离婚协议书是集人身关系、财产关系、抚养关系为一体的综合书面约定。对于人身关系的约定,即是否同意离婚的约定,是不能用书面契约来约束的,即法律不会干涉当事人之间是否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反复更改,但一旦当事人进行了要式登记,即办理了相关的离婚登记,法律就对离婚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如果仅仅是双方书面约定好一起办理离婚手续,但一方反悔,法律上也不会赋予另一方强制执行权,也不会授予法院有强制认可权。 其次,离婚协议书中涉及的财产关系、以及子女抚养意见等与人身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紧密相连互为一体的,既然离婚没有成就,财产、子女的约定自然也没有生效。当事人对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是针对当时特定的环境背景、特定的心理状态作出的。当然,虽然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但一旦签订有过离婚协议,其协议内容往往会成会法院根据具体案情判决的重要的参考依据。因此,不能说离婚协议没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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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内容: 1、抚养费的数额、抚养费支付方式以及抚养费发生变更的处理办法; 2、探视权的规定; 3、其他约定事项; 4、子女的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5、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6、子女抚养费发生法律效力之后,由于生活具有变动性,在父母的经济状况抚养能力及社会实际生活水平发生变化时,可以提起要求增加、减少或免除抚养费; 7、子女要求增加抚养费的事由包括: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维持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因子女患病、上学等,实际需要已超过原定数额。 原则: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成长为原则,综合未成年子女的年龄、与父母的感情、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等各方面的因素加考虑。
离婚协议子女抚养问题的内容: 1、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2、不直接抚养的一方当事人应当支付的抚养费已经支付方式; 3、对方的探望权,探望时间、次数等。 离婚协议子女抚养原则为: 1、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成长; 2、保障其生活与教育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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