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迁纠纷可以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诉讼解决。房屋拆迁补偿范围包括三个部分,即:房屋所有权、附属物所有权、收益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拆迁补偿的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还可以选择货币补偿和产权置换相结合的补偿方式。 具体办法应从实体和程序上找出违法行为,申请政府公开征地拆迁信息及依据,搜集相应证据,通过诉讼“以打促谈”。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从实际出发,面对现实,通过和解、调解、诉讼等多方式从根本上维护被征地拆迁人最大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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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拆迁矛盾纠纷的处理对策有:当事人可以先到当地乡政府或土地管理所请求解决;乡镇不受理的当事人可直接向县政府申请,受理机关对受理的宅基地土地纠纷先行调解,调解无效的作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理决定后30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如果发生征地拆迁纠纷,应该要先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行政或者司法手段解决。由于城市建设规划不是一项具体的行政行为,不能起诉。因此,如果对政府的城市建设规划不满意,只能通过听证、上访等方式表达自己的意见。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拆迁许可不服的,可以申请听证、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如果拆迁人或者被拆迁人、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不能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应该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申请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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