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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终止需要包括七个内容:出租方和承租方的名称;双方需要遵守的约定;双方共同确认的事实;装饰、装修及改造费用与欠付租金、缴水、电费的处理;合同解除的约定;迁入和迁出租屋的时间,租金金额及转帐方式;出租方和承租方的签名,签订日期。
租房合同约定了租赁期限的,房屋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到期无法定或者合同约定理由提前终止租赁合同,属于违约,可以要求承租人赔偿损失。如没有约定租赁期限,则承租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应当通知对方。除合同约定的情形外,符合如下情形,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无需承担违约责任: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因自然灾害房屋毁损灭失);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如出租人明确表示不交付房屋钥匙);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出租人经多次催告不交付房屋钥匙);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如出租人交付的房屋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使用); (五)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因承租人原因致使租赁物无法使用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1、租赁物被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 2、租赁物权属有争议; 3、租赁物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使用条件的强制性规定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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