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是关于对涉嫌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执行刑事拘留的规定。如果因涉嫌毒品犯罪而被刑事拘留的,则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刑事拘留的时间一般为十四日之内;如果属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的,则刑事拘留最长可以37日。《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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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2条的规定,先行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如果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刑事诉讼法》第82条规定的是先行拘留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1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后要在3天之内向检察院提交逮捕申请,特殊情况可延长到7天,如果嫌疑分子涉及多次作案、流窜作案、结伙作案三种情形之一的,最多可延长到3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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