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一条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注销或出现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被责令关闭、歇业等解散事由后,其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无偿接受其财产,致使该被执行人无遗留财产或遗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出资人或主管部门为被执行人,在接受的财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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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旦被法院认定是公司财产与股东个人财产混同,那么,就意味着公司失去了法人组织的财产独立性,法律责任将会连带延伸到股东个人头上,事实上,股东很可能将以个人财产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企业股东承担的责任包括:1、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2、按期缴纳所认缴的资本,这是股东的主要义务;3、遵守公司章程;4、公司注册后、不能擅自抽回出资额或者抽逃出资;5、追加出资额的义务及出资额的填补义务;6、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7、其他法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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