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原则上讲,双方在离婚后,户口在一个户口本上会有很多不便,当事人有权利选择分户或者将户口迁出。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以个人意志为转移的,必须符合迁入地的户籍政策。 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同时,公安机关作为户籍的管理机关,当事人有权直接到公安机关了解户籍政策,公安机关有告知的义务。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三条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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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分户申请书应写明下列内容: 1、申请派出所名称; 2、申请人姓名、年龄、户籍所在地等基本信息; 3、申请分户的请求内容及其事由; 4、申请人的签字以及日期等。
离婚后,分户申请可以由当事人按照实际情况写。离婚后,当事人要分户的,应当向户口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分户申请可以按照以下内容写:1、双方当事人的身份信息;2、当事人应当写明分户原因,应当写双方因离婚的关系选择分户;3、应当写明分户后,各自的户口地址在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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