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范围公布后,拆迁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期间不得进行下列活动:(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三)租赁房屋。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应当就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不超过1年;拆迁人需要延长暂停期限的,应当经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批准,延长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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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赔偿决定确定的期限内拒绝搬迁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执行的申请。如果当事人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并且阻碍了国家建设用地征收的。
向政府申请拆迁补偿时效六个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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