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不让职工上班,只要按时足额的支付其工资就是不违法的。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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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自动离职,是该员工违约在先,但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不予支付工资属于拖欠工资的行为,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举报,要求其支付工资并给与赔偿。
单位不发工资可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或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支付应得的工资,仲裁未能解决的劳动者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追讨工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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