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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结婚证的,处理解除同居关系的办法如下:被认定为同居关系的,在此期间,双方继承或赠与的财产为双方的个人财产,是共同生活形成的债权和债务。无论哪种关系,在同居前,一方自愿赠与对方的财产,按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应根据双方同居时间、过错程度和经济状况;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产,应当根据双方同居时间、对方过错程度、双方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返还。
因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而无法提供结婚证的,又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按事实婚姻处理,这种情况除非双方愿意补办结婚登记,否则只能到人民法院起诉,不能到婚姻登记部门办理协议离婚。另一种是同居的时间发生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这种情况不属于事实婚姻,属于非法同居,不存在离婚的问题。这两种情况,如果双方自愿,也可以先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补办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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