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城镇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六万元以上十二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 (二)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农村居民按下列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1、生育第一胎的,缴纳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社会抚养费;2、生育第二胎的,缴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3、生育第三胎及其以上的,缴纳三万元以上六万元以下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六条)。 (三)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生育的,城镇居民缴纳十二万元社会抚养费;农村居民缴纳六万元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七条)。 (四)违反《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一方为农村居民,另一方为城镇居民,按照城镇居民的征收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八条)。 (五)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其他再生育条件,但未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而再生育的,缴纳一千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期生育的,缴纳三千元社会抚养费(《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九条)。 (六)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征收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 对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费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对仍不缴纳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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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建立社会保险基金,对参加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丧失劳动能力或失业时给予必要的物质帮助的制度。社会保险不以盈利为目的。 2.社会保险主要是通过筹集社会保险基金,并在一定范围内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统筹调剂至劳动者遭遇劳动风险时给予必要的帮助,社会保险对劳动者提供的是基本生活保障;3.只要劳动者符合享受社会保险的条件,即或者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或者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即可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是社会保障制度中的核心内容
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是,根据法律规定了三种不同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1.对于造成死亡的,应当赔偿死亡赔偿金;2.对于造成残疾的,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3.对于侵害人身,没有造成死亡残疾后果的,应当赔偿精神抚慰金。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2、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3、人民法院应当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定期金的给付时间、方式以及每期给付标准。执行期间有关统计数据发生变化的,给付金额应当适时进行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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