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的复效,是指保险合同由于投保人主观或客观原因中止后,如果投保人希望恢复合同效力,就应在规定的期间(一般为两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书面提出复效申请,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新生效条件,经过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恢复保险合同效力。 有的学者认为:保险合同复效本质上仍属原合同的继续,而不是订立新合同,因此,投保人无须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也不得要求投保人重新履行告知义务。 有学者不赞成这一观点:保险合同中止后,投保人在规定的期间内补交保费及其他费用后,保险合同并不是无条件复效,必须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重新生效条件,并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一致,才能恢复保险合同效力。由此可见,在保险合同效力中止后,保险人可根据保险标的目前的状况,决定是否复效。这时,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人的决定至关重要。因此,在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第13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保险合同复效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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