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的,审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计算。二、一审普通程序审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可以由院长批准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法院批准。审理期限,从法院决定立案第二天起算,而且审理期限不包括:公告期间、鉴定期间、双方当事人和解期间、审理当事人提出的管辖异议以及处理人民法院之间的管辖争议期间不应计算在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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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程序审理期限从立案之日起计算,时间一般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过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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